:以“新冠疫情原因停工”為由放棄中標,可以嗎?
:不可以。政府采購中標、成交通知書一經發出,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但有一種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何為不可抗力?《民法典》對“不可抗力”的定義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突發事件,例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等。
例如:2020年10月,某醫院的“醫療設備一批”采購項目公開招標,分為四個包。項目發布中標公告后,第三包的中標人A供應商向采購人遞交放棄中標聲明,稱“新冠疫情原因當地政府要求停工”。采購人要求A供應商提供當地政府要求停工的相關證明,A供應商未提供。最終,財政部門對A供應商公司作出罰款400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以及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在爆發之初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這是確定無疑的。但是在新冠疫情常態化之后,就不能一概而論。對于屬于遭受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影響的,供應商負有舉證責任,比如當地人民政府的公告、通告、命令等。本案例中,A供應商拒絕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應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即推定不可抗力不成立。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盡到審慎義務,評估新冠疫情外部環境帶來的履約風險。
(由公司運營管理部撰稿)